(2017)京0117执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建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屈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屈富文,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屈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6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于2017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富文给付案款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屈富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屈富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屈富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6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军发现被执行人屈富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屈富文所欠案款七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六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