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泽辉、谭显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泽辉,谭显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520号申请人:陈泽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谭显容,女,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陈泽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陈泽辉以其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路×号×幢×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谭显容名下价值2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路×号×幢×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