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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邵阳市大祥区晚安家纺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大祥区晚安家纺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03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恒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晚安家纺店。经营者:岳超。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邵大人社监罚字(2017)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邵大人社监罚字(2017)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晚安家纺店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支付因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罚款18000元。案件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晚安家纺店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朱小卫审判员  安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青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