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单某群、蒙某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群,蒙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338号申请执行人单某群,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蒙某珍,女,1980年9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单某群与被执行人蒙某珍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1228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义务。2017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蒙某珍于2017年10月27日当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单某群欠款7014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11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欠款6986元。二、申请执行人单某群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当场缴纳欠款7014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11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确认。本案强制执行条件已消失,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33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毓观审判员 唐新生审判员 潘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宇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