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祖夜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祖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72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祖夜,别名:白萌,女,汉族,出生于1965年8月11日,高中文化,住商丘市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教职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刘晓光,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祖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祖夜及其辩护人刘晓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在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金银路交叉口往北50米路西的星森快捷酒店的3楼308房间,被告人白祖夜以借款六个月并抵押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南20米路西的商丘市艺术学校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子的名义向陈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诺如到期还不上钱将会把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南20米路西的商丘市艺术学校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子过户给陈某,2014年10月10日借款合同到期后,白祖夜始终没有将钱还给陈某,2016年6月陈某多次催白祖夜还钱无果后便到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南20米路西的商丘市艺术学校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子去了解情况,发现该房屋并不属于白祖夜,而是白祖夜弟弟白龙的房子。2013年8月份至2016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白祖夜将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南20米路西的商丘市艺术学校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东户和2单元4楼东户以及3单元2楼东户的共三套房屋多次以卖房的名义分别与被害人侯某、薛某、李某、王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侯某人民币20万元,薛某人民币10万元,李某人民币12.5万元,王某人民币16.2万元,刘某人民币23万元。综上,被害人共计被骗人民币917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白祖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白祖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白祖夜系初犯,能坦白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份,在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金银路交叉口往北50米路西的星森快捷酒店的3楼308房间,被告人白祖夜以借款六个月并抵押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南20米路西的商丘市艺术学校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子的名义向陈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承诺如到期还不上钱将会把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南20米路西的商丘市艺术学校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子过户给陈某,2014年10月10日借款合同到期后,白祖夜始终没有将钱还给陈某,2016年6月陈某多次催白祖夜还钱无果后便到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南20米路西的商丘市艺术学校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子去了解情况,发现该房屋并不属于白祖夜,而是白祖夜弟弟白龙的房子。2、2013年8月份至2016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白祖夜还将位于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南20米路西的商丘市艺术学校家属院北楼2单元3楼东户和2单元4楼东户以及3单元2楼东户的共三套房屋多次以卖房的名义分别与被害人侯某、薛某、李某、王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侯某人民币20万元,薛某人民币10万元,李某人民币12.5万元,王某人民币16.2万元,刘某人民币23万元。综上,被害人共计被骗人民币91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祖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白祖夜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侯某、李某、王某、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雷、宋某、戚某、张某、吴某、魏某、白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祖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白祖夜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祖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白祖夜的违法所得91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白祖夜的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华 兵审判员 蒋建平审判员 杨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