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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权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辽02刑申59号原权: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你诈骗金额1160多万元,无证据支持,被害人的财产并未因你的行为导致财产损失,而你的财产受到了真正的损失,由此判决你15年刑期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共计11169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与辩解,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鉴定意见和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至于你主张你和被害人之间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是经滕仁胜安排和担保,司法审计你帐目只有几十万,并非检法机关认定的1160多万元的问题,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作出的(2014)大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你构成诈骗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