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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郑文武、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武,蒋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郑文武,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蒋振兴,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郑文武与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公积金等财产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广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