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902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王某,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