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6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门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郑杨、赵媛媛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郑杨,赵媛媛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6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38号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249258777。法定代表人:冯晓斌,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杨,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媛媛,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上诉人江门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杨、赵媛媛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8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9月12日向上诉人江门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江门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门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覃书云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谭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