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1296赵如玉与曹平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如玉,曹平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如玉,男,汉族,市民,住建湖市。被执行人:曹平胜,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赵如玉与曹平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平胜银行存款4838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