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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云龙与沈俊桥关伟光孙英波罗立忠劳动伤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沈俊桥,关伟光,孙英波,罗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男,1971年5月16日,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北兰村二组。被执行人沈俊桥,男,1974年3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北兰村八组。被执行人关伟光,男,1979年2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北兰村二组。被执行人孙英波,男,1977年11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北兰村四组。被执行人罗立忠,男,1961年1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北兰村二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账户内暂无存款)、房屋、车辆(查封车籍,车辆未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