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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艳平与刘国春、孙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平,刘国春,孙新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508号原告:邹艳平。被告:刘国春。被告:孙新燕。原告邹艳平与被告刘国春、孙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艳平诉称: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先后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两被告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再还款。2016年3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1895750元(截止至2017年8月10日)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邹艳平不能提供被告刘国春、孙新燕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艳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966元,退回原告邹艳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