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郭丽娟与上海国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娟,上海国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娟,女,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国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孙俊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丽娟与被执行人上海国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沪0114民初37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人郭丽娟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案件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4执29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琦审判员 钱斌审判员 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