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胜军与高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胜军,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570号申请人:杨胜军,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高云,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杨胜军与被申请人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