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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饶良财、谢良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良财,谢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饶良财,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广昌县。被执行人谢良贵,男,1973年生,汉族,地址广昌县。饶良财与谢良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良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饶良财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良贵支付申请执行人饶良财转让费30000元,并负担该案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良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谢良贵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该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275元,本案执行费354.12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良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饶良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良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饶良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