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4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晓辉申请执行林佳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辉,林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辉,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杨立国,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林佳泉,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4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玉成审判员 :王郑鑫审判员 :袁晓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