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6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效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效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6880号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乌江园区87号。法定代表人:戴荣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竺青,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效东,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百丰物业公司)诉被告刘效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黑长保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百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竺青,被告刘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百丰物业公司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间的物业服���费2667元、垃圾费45元、公摊水电费、电梯费331元、违约金400.1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间的物业费用。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讼至法院。被告刘效东辩称,对原告的物业服务总体是比较满意的,但被告有两个问题原告没有处理,一是被告家的门不能反锁,二是被告家卫生间靠西侧有点漏水,请原告派人把外墙粉刷一下,这两个问题解决了被告就交纳物业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刘效东系住南京市××区大厂××室业主。2015年12月21日,原告与南京市凤滨嘉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南京市凤滨嘉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用每年预先交纳,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费用的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间的物业服务费2667元(其中2016年为1778元)、垃圾费45元、公摊水电费及电梯费331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金百丰物业公司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关于被告家房门无法反锁、卫生间西侧外墙粉刷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效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垃圾费、公摊水电费等合计30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016年所欠的物业服务费1778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息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告南京金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效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