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9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候震建材经销处,郭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民间借贷登记中心,住德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毛志勇被执行人: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泰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振被执行人:伊宁市候震建材经销处,住伊宁市英阿亚提街法定代表人:候震被执行人:郭光明,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候震建材经销处、郭光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候震建材经销处、郭光明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