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景凤美、邱明方与丁文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凤美,邱明方,丁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禹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景凤美,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邱明方,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丁文江,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蚌埠市五建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禹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凤美、邱明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0年08月09日向被执行人丁文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文江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丁文江之妻景凤杰名下有位于东海大道北侧、山海新村居委会西侧7#楼1-1-1#(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房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文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文江之妻景凤杰名下的位于东海大道北侧、山海新村居委会西侧7#楼1-1-1#(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