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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9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9508号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区委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79324977X3。法定代表人:梁振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森,男,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市鸿利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施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