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汪立朋寻衅滋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冈县人民法院,汪立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青冈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汪立朋,男,1992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汪立朋寻衅滋事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立朋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