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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孟克诉被告旦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克,旦达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3民初125号原告:孟克,男,蒙古族,1964年8月7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牧民,现住肃北县党城湾镇紫亭路廉租房*******室,身份证号码6221241964********。被告:旦达来,男,蒙古族,生于1974年1月9日,个体户,甘肃省肃北县人,住甘肃省肃北县教育路**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1241974********。原告孟克诉被告旦达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孟克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孟克负担。审判员 呼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宝力德巴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