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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高建鹿,钟涛,龚晓,谢亚菲,雷丽,胡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被执行人: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高建鹿。被执行人: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涛。被执行人: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七路。法定代表人:龚晓。被执行人: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晓。被执行人:高建鹿,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钟涛,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龚晓,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谢亚菲,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雷丽,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胡桃,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美域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山水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支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波尔科技有限公司、高建鹿、钟涛、龚晓、谢亚菲、雷丽、胡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赣01执指5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进贤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斌审 判 员  李俊华代理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