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康国征、郭腊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康国征,郭腊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187号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贠德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王少培,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国征,男,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郭腊玲,女,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国征、郭腊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福安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牛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