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德华、王永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华,王永慧,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华,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永慧,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槐安西路***号乐橙商务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闫伟,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张德华、王永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执行人张德华、王永慧与被执行河北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