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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沈永龙、钟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永龙,钟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永龙,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住萧山区。被执行人钟汉华,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申请执行人沈永龙与被执行人钟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永龙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汉华支付案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钟汉华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钟汉华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2、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钟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钟汉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4、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钟汉华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钟汉华未有大额银行存款、车辆、证券。5、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沈永龙,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沈永龙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钟汉华尚应支付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共计203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钟汉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永龙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虞浙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