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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喻慧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慧,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1267号原告:喻慧。被告:刘军。原告喻慧(下称原告)诉被告刘军(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厚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2016年年底因为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了20万元,借期三个月,约定月息两分,后来因为生意和家庭出现状况导致没有按时还钱。钱我会还,希望给我一些时间。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喻慧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借期3个月借款人:刘军2016年11月29日。该款由原告通过其亲戚游某银行转账至被告朋友鲍某银行账户的方式交付。借款后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亦未再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汇款收据作为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喻慧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2月28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判员  刘厚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