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升与陈华中、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升,陈华中,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冯升,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华中,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彭仁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升与被执行人陈华中、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冯升撤销对被执行人陈华中、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