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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冯升与陈华中、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升,陈华中,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冯升,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华中,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彭仁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升与被执行人陈华中、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约定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冯升撤销对被执行人陈华中、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