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5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恒玉与尚兴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玉,尚兴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5418号原告:李恒玉,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松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兴胜,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玉与被告尚兴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玉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恒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李恒玉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戚玉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