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督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辉则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则,段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1民督35号申请人:李辉则,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申请人:段明明,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申请人李辉则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辉则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亲戚关系,2012年10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煤矿订购外销煤,并通过被申请人向煤矿预付了400000元煤款,后申请人拉走200000元的煤炭,剩余200000元煤款煤矿退给被申请人。连同之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借款43000元,共计欠申请人243000元。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仅支付了5000元,尚欠申请人238000元。现申请人请求本院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38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段明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辉则238000元。申请人预交申请费1649元,依法收取162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