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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刑初155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99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因盗窃电动车,于2017年6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6日20时,被告人肖某某来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商业街,在经过阳光手机店门口的时候,发现被害人谭某的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没拔钥匙,因自己目前没有工作,缺少收入来源,便心生贪念,乘机骑走该电动车。后被告人肖某某用假名谢某某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坑田心安居小区绿风电动车销售店的老板谢某。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侦查人员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97元。2017年8月12日20时许,被害人谭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商业街阳光手机店门口发现了盗窃其电动车的被告人肖某某后报警,黄金岭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让协议、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肖某某指认照片、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被告人肖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已超过“数额较大”的50%,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曾燕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段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