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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恒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折新宇、李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恒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折新宇,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安占宇。被执行人折新宇,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李欣,女,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鄂尔多斯市恒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折新宇、李欣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法院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证执字第58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执行员 宋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