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6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强鑫建材经营部与黄帮法、张为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强鑫建材经营部,黄帮法,张为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749号之一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强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浦田路199号9幢58号。经营者:吕庭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鸥,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至龙,江苏杨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帮法。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勤云,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为流。(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兵,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勤云,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强鑫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黄帮法、张为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强鑫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强鑫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强鑫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为283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强鑫建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王贤成人民陪审员 张伟元人民陪审员 陈学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梦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