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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婉清、林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婉清,林惠红,梁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郭婉清,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林惠红,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梁勋银,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郭婉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林惠红、梁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1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360元、执行费215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军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