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婉清、林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婉清,林惠红,梁勋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郭婉清,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林惠红,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梁勋银,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郭婉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林惠红、梁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1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360元、执行费215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军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