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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宗乾与曹德良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宗乾,曹德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宗乾,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德良,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上诉人曹宗乾因与被上诉人曹德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是基于2015年5月5日曹宗乾给曹德良出具的委托书产生,双方当事人对委托权限发生争议,案由应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将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该委托书中内容:“兹委托曹德良(身份证号;)前往贵公司办理(2009)十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及2004年8月11日与原商南县三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陕西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股经营协议书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属于委托事项,该委托书中内容“委托权限:包括诉讼代理、股份份额资金的分配划拨去向及一切相关事宜全部由被委托人说了算,也就是全权委托,”属于委托权限,委托权限是委托人对被委托人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授予的权限,被委托人只能在委托事项范围内行使委托权限,本案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应为曹德良在与陕西广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曹宗乾委托的相关事宜中的权限,一审抛开委托事项范围的大前提,将该委托权限认定为是被委托人曹德良领款后的处分权,进而认定是委托人曹宗乾放弃了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不当;关于曹德良领款后双方是否结算的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宗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肖玉玲审判员  罗 荣审判员  陈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