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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贲志刚放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志刚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3刑初6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贲志刚,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200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7年1月26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200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林甸县看守所。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检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贲志刚犯放火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23日刘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刘某某撤诉,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贲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晚17时许,李景明(另案处理)打电话叫被告人贲志刚到其位于林甸县龙泉新城小区8号楼家中吃饭。李景明提出让贲志刚帮着收拾一个人,还说知道这个人的车在哪里停着。贲志刚便提出直接把这台车点着,李景明同意了。李景明找出自己的衣服让贲志刚穿上,又在家中拿了两个黑色口罩二人戴上。之后被告人贲志刚在龙泉新城一个垃圾桶内捡了一个康师傅冰红茶饮料瓶,又在10号楼2单元东侧一辆红色摩托车内放了大半瓶汽油。二人打车到林甸县烟草路口后,步行至林甸县洗羊羊洗衣店路口至案发现场。李景明告诉贲志刚停放在林甸县老干部家属楼楼下的黑色比亚迪轿车(黑EX7X**)就是其仇家的。因停放比亚迪轿车旁边的居民楼一直未关灯,二人在此逗留了半个小时后。贲志刚看时机成熟便让李景明去洗羊羊洗衣店路口为其放风,并告诉李景明着火后直接跑就行。李景明看没人时,将胳膊向两侧平伸给贲志刚发信号。贲志刚得到可以放火信号后,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在比亚迪轿车前风挡左下侧砸了个洞,后又用准备好的饮料瓶又砸了几下洞,将汽油倒进车内,又在前机器盖上倒些汽油后将车点燃。比亚迪轿车着火后将其前面(东侧)的黄色雷克萨斯牌轿车(辽AT1X**)、比亚迪轿车右侧(南侧)的房屋(林甸县老干部家属楼2单元103室)引燃,将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损。贲志刚点火后向东侧逃跑,从南墙跳进工商局院里,后又从工商局北墙跳出从西侧胡同出去后往北走,在电业局路口沿南侧道往东走,途经青水台洗浴时一直打电话。二人最终在李景明家中汇合,李景明将二人所穿衣物扔掉。经鉴定,放火行为造成的损失为334,551.00元。经侦查,被告人贲志刚于2017年4月6日被林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以上所控事实有:被烧毁的辽AT1X**雷克萨斯牌轿车、黑EX7X**比亚迪轿车、上海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上述物品现在侦查机关保管)、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电话清单、情况说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人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杨某某、赵某、管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陈述材料、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贲志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贲志刚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贲志刚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晚17时许,李景明(另案处理)打电话叫被告人贲志刚到其位于林甸县龙泉新城小区8号楼家中吃饭。李景明提出让贲志刚帮着收拾一个人,还说知道这个人的车在哪里停着。贲志刚便提出直接把这台车点着,李景明同意了。李景明找出自己的衣服让贲志刚穿上,又在家中拿了两个黑色口罩二人戴上。之后被告人贲志刚在龙泉新城一个垃圾桶内捡了一个康师傅冰红茶饮料瓶,又在10号楼2单元东侧一辆红色摩托车内放了大半瓶汽油。二人打车到林甸县烟草路口后,步行至林甸县洗羊羊洗衣店路口至案发现场。李景明告诉贲志刚停放在林甸县老干部家属楼楼下的黑色比亚迪轿车(黑EX7X**)就是其仇家的。因停放比亚迪轿车旁边的居民楼一直未关灯,二人在此逗留了半个小时后。贲志刚看时机成熟便让李景明去洗羊羊洗衣店路口为其放风,并告诉李景明着火后直接跑就行。李景明看没人时,将胳膊向两侧平伸给贲志刚发信号。贲志刚得到可以放火信号后,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在比亚迪轿车前风挡左下侧砸了个洞,后又用准备好的饮料瓶又砸了几下洞,将汽油倒进车内,又在前机器盖上倒些汽油后将车点燃。比亚迪轿车着火后将其前面(东侧)的黄色雷克萨斯牌轿车(辽AT1X**)、比亚迪轿车右侧(南侧)的房屋(林甸县老干部家属楼2单元103室)引燃,将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损。贲志刚点火后向东侧逃跑,从南墙跳进工商局院里,后又从工商局北墙跳出从西侧胡同出去后往北走,在电业局路口沿南侧道往东走,途经青水台洗浴时一直打电话。二人最终在李景明家中汇合,李景明将二人所穿衣物扔掉。经鉴定,放火行为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334,551.00元。2017年4月6日,被告人贲志刚被林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贲志刚被公安机关抓获。3.被烧毁的辽AT1X**雷克萨斯牌轿车、黑EX7X**比亚迪轿车、上海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上述物品现在侦查机关保管)证实:被烧毁的车辆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实:200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7年1月26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200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5.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李景明把二人作案时所穿的鞋扔掉,故现场提取的足迹与犯罪嫌疑人作案所穿的鞋,鞋底花纹无法比对。贲志刚案发后向朋友李立莹说过自己放火的事,经工作未能找到李立莹。6.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实:被烧毁的辽AT1X**雷克萨斯牌轿车、黑EX7X**比亚迪轿车的车辆登记信息情况。7.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辽AT1X**残损金额303611.00元。黑EX7X**残损金额28418.00元。8.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证实:殿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管某某家烧毁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22元。9.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贲志刚辨认出“李姓三哥”就是李景明。10.证人殿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发现的着火情况。11.被害人杨某某、赵某、管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陈述材料证实:火灾引起的财物损失情况。12.被告人贲志刚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一致。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贲志刚无异议,均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贲志刚故意纵火,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贲志刚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贲志刚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判长  濮洪波审判员  贺宪奎审判员  常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