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3民初8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赞德与卢小兵、许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赞德,卢小兵,许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8686号原告:郭赞德,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卢小兵,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许永梅,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赞德诉被告卢小兵、许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郭赞德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郭赞德以原、被告双方有意于庭外调解本案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赞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应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莹莹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的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