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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甘肃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白银鸿源煤炭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白银鸿源煤炭运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刘国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银鸿源煤炭运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法定代表人:叶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甘肃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鸿源煤炭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2017)甘0423执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浩宁审 判 员  曾敏玲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有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