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国锋与史新民、姚发青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锋,史新民,姚发青,申彦宇,遂平县凤鸣谷鑫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851号原告:李国锋,男,1959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樊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新民,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发青,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申彦宇,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凤鸣谷鑫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彦宇,经理。原告李国锋与被告史新民、姚发青、申彦宇、遂平县凤鸣谷鑫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李国锋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1216元,减半收取5608元,由原告李国锋负担。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