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淑云与张红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云,张红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660号原告:赵淑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张红,30岁,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赵淑云与张红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赵淑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莹负担。审判员 姜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颖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