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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94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彩霞、管军波与任秀芬、管德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彩霞,管德玉,任秀芬,管军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9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彩霞,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德玉,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秀芬,女,1951年6月26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健,北京谦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管军波,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因犯运输毒品罪现羁押于云南省官渡监狱。上诉人杨彩霞因与管德玉、任秀芬、管军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彩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彩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杨彩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军审 判 员 蒋春燕审 判 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 磊书 记 员 杨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