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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胜繁与韩玉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繁,韩玉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495号原告:孙胜繁,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告:韩玉海,男,成年,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原告孙胜繁与被告韩玉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孙胜繁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胜繁以与韩玉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胜繁撤回起诉。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