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胜繁与韩玉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繁,韩玉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495号原告:孙胜繁,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告:韩玉海,男,成年,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原告孙胜繁与被告韩玉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孙胜繁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胜繁以与韩玉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胜繁撤回起诉。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