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蓬江区德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曹威、罗保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江区德成汽车租赁服务部,曹威,罗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蓬江区德成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江门市亨美里94号。经营者:何华炎。被执行人:曹威,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罗保雄,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蓬江区德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曹威、罗保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九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