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轩,杨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刑初978号自诉人张文轩,男,194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人杨德明(名),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自诉人张文轩以被告人杨德明(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文轩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文轩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麻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