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曹海春,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6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全,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稳,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海春,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沿江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叶亮,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大世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海春、浙江金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4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北大世界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曹海春未能提供在京北大世界公司消费的收款凭证,不能证明此购买行为发生在该商场内。金牛公司是否收到相应款项,原判未进行调查质证。京北大世界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期间,京北大世界公司未能提供新证据。京北大世界公司在商场内向金牛公司出租柜台,金牛公司认可收到曹海春货款,曹海春持有预订零售收款单,京北大世界公司亦未能证明取得该预订零售收款单的其他渠道。原判认定京北大世界公司对消费者承担柜台出租者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物美京北大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