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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60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立鹏、申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鹏,申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600号申请执行人赵立鹏,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行人于德龙,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港油田采油三厂港狮车队劳务工,暂住。被执行人申智平,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大港油田采油三厂聚鑫技术中心沧州实业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赵立鹏与于德龙、申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德龙、申智平银行无存款,其二人名下没有房屋和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工资,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执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刘玉春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燕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