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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根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武根财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1251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三道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铁良,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翠霞,公司职工。被告:武根财,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根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