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迁月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迁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907号被执行人:赵迁月,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迁月盗窃罪一案,被执行人应退赔被害人一千零六十元,应缴罚金四千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合议庭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葛丽艳执行员 关宏伟执行员 王忠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