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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肖乃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肖乃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63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肖乃法,男,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与被执行人肖乃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发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