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8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873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负责人:张朝晖,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笛、何琼山,均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孝文,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孝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孝文应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本金48731.54元及利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11月12日利息14887.47元、复利2919.44元;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8731.54元为基数按合同月利率1.89%上浮50%计算;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9%上浮50%计算,罚息不应计算复利)、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2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8731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青 关注公众号“”